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;研究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;负责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、舆论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;指导教育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;负责处理全区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,维护教育系统稳定。
(二)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,拟定全区教育改革、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、结构、速度和步骤的意见,指导、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。
(三)统筹管理全区基础教育、学前教育、特殊教育、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;管理所辖小学、中学、学前教育机构;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以下教育机构的设置、更名、撤销与调整;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。
(四)规划并指导全区中小学、幼儿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、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、卫生和国防教育工作;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少先队、共青团工作。
(五)管理有关招生考试工作。编制中小学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义务教育阶设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;负责普通与成人高校招生、中专(高中)招生工作;负责高等、中等自学考试、职业技术等级考试;负责有关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和证书审核发放工作;做好高中会考工作。
(六)指导学校电化教育、图书、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的配备工作;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,编写乡土教材和必要的补充教材,进行教学质量评估。
(七)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。拟定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、规章制度,统等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。管理和指导中小学校长、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学习、培训工作;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;负责和管理教职工的年度岗位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;组织、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和聘任工作;指导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的劳动工资工作;负责全区学校教职工调动的审核和离退休管理工作;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工作。
(八)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。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、政策;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: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发布中小学收费标准;对学校(单位)的基建、财务进行审核监督,管理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;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和发布。
(九)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区级有关部门、乡(镇)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组织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,组织实施对普及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、扫除青壮年文言,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的督导与评估。
(十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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